治理问答讲解|53-74问

第二章 论教会治理

第一节 教会治理总论

53.问:治理指的是什么意思呢?

答:就总的意思而言,治理乃是指引导、规范或控制。而对于某个具体政府或国家而言,治理乃是指它所要遵循的一个由众多基本规范和原则组成的体系。

54.问:就有形的形式而言,基督教会有自己特殊的治理体系吗

答:的确有。

(1)基督教会作为一个属灵的国度,她独一的君王、元首,也是她的治理者,乃是主耶稣基督。

(2)教会拥有基督所命定的律法体系;

(3)教会的治理唯独以基督的律法为标准,所有的权柄都当受基督之律法的规范。

(4)因此,教会享有一种内在的自我规范和引导的权力。

55.问:唯有教会才是基督的国度,这是就哪些方面而言呢?

答:唯有教会才是基督的国度,因为教会乃是:

(1)建在祂的训诲之上;

(2)服在祂的权柄之下;

(3)受祂的律法调整;

(4)蒙祂圣灵的激发;

(5)以祂的尊荣为目的;

(6)享有祂的同在;

(7)受祂大能的保守;

(8)祂在教会中凡事居首位。

56.问:那么,又当从何处寻找那用于治理教会的律法体系呢?

答:从上帝的圣道之中;这乃是关乎基督徒信仰与实践的唯一无谬的标准。

57.问:为什么说这一形式的治理是教会所必须的呢?

答:因为:

(1)基督教会乃是一个群体,而任何群体若无法律和秩序便不能存在;

(2)教会没有世界的权力或权柄,所以便需要有一种属灵的权柄,足以保持次序,责备悖逆者,逐出叛教者,勉励并维护敬虔者。

58.问:教会的权柄是从何处取得的呢?

答:教会的权柄乃是:

(1)源于父上帝;

(2)借中保基督耶稣赐下,由基督所授予;

(3)由基督所托付对其教会进行属灵治理的那些圣职人员施行。

59.问: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是什么意思呢?

答:对于教会治理的神圣权柄,我们所领受的训诲乃是:

(1)这权柄并非出于人的智慧;

(2)而是因着上帝的许可;

(3)通过上帝的作为而确立;

(4)藉着上帝的诫命而得以施行。

60.问:在何种意义上,天主教徒和高派教会中的高级圣职人员持这种意见?

答:天主教徒和高派教会的高级圣职人员认为,某种特定的教会治理形式不仅仅是上帝所设立的,而且对教会的存在而言也是必不可少的,若缺少这种治理就不是真教会。

61.问:就其教会治理形式而言,有没有任何长老制教会的人主张这种形式的神圣权柄呢?

   答:没有,没有哪个长老制人士胆敢犯此大罪。

62.问:在何种意义上,长老制教会主张他们的教会治理体系源自神圣权柄呢?

答:他们认为:

(1)某种特定的教会治理形式,就其根本原则而言,乃是由主基督的权柄而设立的;

(2)并且众教会都当尽自己的本分采用这一形式。

但他们并不相信:

(1)教会治理的各个方面已经在上帝的圣道中详细列明;

(2)单单这种教会治理上的差异,就会毁坏或从根本上败坏一个教会的特征。

63.问:宣信基督教信仰的不同教会,是否存在采纳不同教会治理形式的情形呢?

答:诚然如此。宣信基督教信仰的不同宗派确实采纳了几种不同形式的教会治理模式。

第二节 论长老制教会的治理形式

64.问:你认为何种教会治理形式最符合上帝的圣道,因此最配拥有这种神圣的权利呢

答:就是称为长老制教会的治理方式。

65.问:“长老制”一词出自何处呢?

答:“长老制”一词出自《圣经》,在这种治理形式之下,教会的牧者被称为牧长或长老。

66.问:在众使徒所处的时代,有没有虽然被冠以其他名字,却仍然可以称为基督真教会的情形呢?比如主教制教会,罗马大公教会,等等

答:没有这种情况,我们在《圣经》中找不到这样的名称。

67.问:那么,当时对主耶稣基督的信徒又是用什么名称来称呼的呢?

答:信徒起初被称为基督的门徒,后来被称为基督徒;而信徒所处的教会,则是按照所在地的名称来称谓的。

68.问:目前,这些用来对教会进行区分的不同名称又是何时引入的呢?

答:这些名称引入的时间各有不同,原因是就这些名称所指的主体而言,人们的意见出现了分歧。

69.问:为什么现在长老制教会用“长老制教会”一词来称呼自己的教会呢?

答:当牧师一概平等以及教会由众长老治理所依托的《圣经》原则受到歪曲与否认时,人们便采纳了这个名字,以支持那些拥护该原则者对这一教会治理形式的持守,以及他们对《圣经》所认可的那些教义的持守,以反对那些建立在人的权威上、僭越自己本分的教会形式和教义。

70.问:“长老制教会”会不会将某个人作为自己的“头”或“创始人”,并以他的名字命名呢?

答:不会。

(1)他们不会将任何地上的人称为自己的主;

(2)也不会在上帝圣道之外,将另一个根基作为自己信仰和治理的体系。

71.问:“长老制教会”治理模式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共有五大基本原则:

(1)主耶稣基督乃是那超乎万人之上的元首;

(2)牧师职分一概平等;

(3)治理长老为众信徒的代表;

(4)教会成员对自己教会中的圣职人员进行选举;

(5)各级教务审议会各司其权。

72.问:“长老制教会”宪章中,进一步的基本要求是什么呢?

答:长老制教会宪章中基本的要求乃是:

(1)教会中众牧师在权柄上一概平等;

(2)各个教会的治理与劝惩由数位监督或长老施行,而非由所有信徒共同施行;

(3)数个教会联于一起,根据环境所需,共同处于区会和其他长老会的权柄之下,接受监督和管理。

73.问:那么,要建立某个具体的长老制教会,就必须与某种长老会建立正式的联系吗?

答:这实在是长老制教会不易的真理,建立在上帝圣道的基础上,各个教会都当联合在一起,共同处于一个长老会的治理之下;因此,任何处于孤立状态的教会,或退回那一状态的教会,都不能视为一个纯正的长老制教会。

74.问:主耶稣基督作为“最高元首”是什么意思?

答:本人认为,主耶稣基督作为最高元首的意思乃是:

(1)在祂带领之下,全体选民得以聚集于同一院宇之内,进入上帝家中;

(2)祂将牧养与圣礼赐给有形的大公教会,以便在今生之中聚集众圣徒,使他们得以完全,直到世界的末了;

(3)祂借着自己的同在、圣灵的运行并按自己的应许行事,使它们产生果效。进一步讲,在主耶稣基督之外,教会绝无其他元首有权柄为教会立法,或设立规范与圣职人员,使它们约束众人的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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