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问答讲解|201-221问

第五章 论教会的权柄

第一节 论教会权柄的性质及其在国民政府之外的独立性

201.问: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对其教会成员是否拥有某种权柄呢?

答:每种职分都表明了某种权柄。就教会内的圣职人员而言,若无权柄维护自己的职分,就是不正常的。

202.问:为何说这种权柄对教会各种圣职人员而言是必要的呢?

答:因教会中的众成员是从世上其他人中分别出来,并且认信基督的;而教会内的圣职人员的责任就在于维护教会的这种特征。

203.问:在《圣经》中,这一权柄是否清楚地归于教会内各种圣职人员呢?

答:诚然如此。所有成员都当顺服教会中那些在主里治理他们的人。

204.问:教会中各种圣职人员所拥有的权柄,是那种会影响众人社会权利的权柄吗?

并非如此。这种权柄是教会性的,所影响的仅仅是他们与教会之间以及上帝之间的关系。

205.问:对教会这一权柄,还可以用什么方式来描述呢?

答:这一权柄乃是属灵的权柄,并对那顺服这一权柄者的良心说话,与犹太人那种外在的、属肉体及预表性的有形组织相反。

206.问:这一权柄或教会治理,从哪些方面而言,可以称为属灵的权柄呢?

答:从以下五个方面:

(1)它的对象是属灵的,即人的灵魂和良心;

(2)它的目的是属灵的,即在上帝的训诲、引导、及救恩方面荣耀上帝;

(3)它的律法是属灵的,即基督在制度、诫命、禁令及应许方面的话语;

(4)它的施行是属灵的,即纳入、逐出或惩诫教会成员等行为是属灵的;

(5)它的惩诫是属灵的,即收回属灵特权,警告在将来或永世从那至高审判者手中受报应。

207.问:教会中圣职人员的权力的范围包括哪些呢?

答:从教牧角度而言,这些圣职人员的权柄包括:

(1)对信仰上的争论及良心上的问题进行裁定;

(2)为使对上帝的公共崇拜和教会的治理更有次序,设立规章;

(3)在管理失误时,接受有关的申诉,并作出权威性的裁决。

总之,就是制定各种计划,最大限度地促进基督国度的益处。

208.问:为维持这种属灵的权柄,教会中的圣职人员当采取什么措施呢?

答:教会中的圣职人员为确保这种顺服,所采用的措施有命令、请求、应许、警告及责备。所有这些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影响教会成员的心灵,并不涉及其财产、自由或个人的人身安全。

209.问:“权柄.”这个词,当用于指教会中的某一职分时,是否隐含那行使这一权柄者同样处于一种更高的权柄之下呢?

答:诚然如此。权柄所隐含的是执行一种更高层次的命令,因此他必须服从那更高的权柄。

210.问:从何种意义上讲,教会中的圣职人员拥有这样的权柄呢?

答:他们拥有这一权柄乃是藉着主耶稣基督的权柄,他们是基督的代表,唯有他才是教会的元首。

211.问:就教会事务而言,圣职人员是否可以独立行使权柄,或认为自身就有权柄呢?

答:绝无任何这样的权柄;他们乃是一起侍奉。

212.问:各样教会权柄的渊源及界限是什么呢?

答:教会权柄的渊源及界限乃是上帝的话语,以此为条件,并为此所限制。

213.问:将所有这些权柄赋予教会,到底有什么目的呢?

答:使徒保罗曾宣告说,这权柄原是为造就人,绝不是为败坏人。

214.问:对那种主张教会没有任何权柄,教会治理者的职分只是教导并劝服人的观点,当用什么名字称呼它呢?

:这种论调称为伊拉斯图主义,创立者伊拉斯图,是一位生活于十六世纪的医生。

215.问:长老制教会是否会将某些干预国家权力的权柄归给教会呢?

答:并非如此。长老派主张教会独立于国家之外,并与之有所区别。

216.问:如此说来,基督教会是完全独立于国民政府之外吗?

答:诚然如此。只要是涉及教会内的法规、圣职人员及责任问题,教会就有不可剥夺的权力,在一切宗教事务上独立裁决,不受任何约束。故此,正如教会不得干预国家权力,插手国家事务一样;国家权力也不得在一切宗教事务的监督、管理上干预教会。

217.问:如此来说,国家对教会有什么责任呢?

答:国家官员不得擅自担任讲道、施行圣礼的事工,也不可对信仰问题有丝毫干预;但作为衣食父母,他们确有责任:

(1)保护那属乎我们同一位主的教会,不偏袒基督教任何宗派,使其超过其他宗派之上;

(2)他们当以这种方式使教会全体圣职人员得享完全、无拘束、确实的自由,不管其所属派别如何,都能在不受任何暴力与危险的情形下履行自己的职责。

(3)同时,因为主耶稣基督已在其教会中设立了一种规范的治理与惩诫制度,所以任何国家的任何法律,对于在基督教会各宗派自愿的成员中按自己的信仰告白而施行的圣事,均不得加以干预或阻碍。

(4)国家官员的责任是用一种行之有效的方式,保守教会所有信徒的人身及名誉,不使任何人受到损害,不管他们是假冒的信徒,还是不忠的信徒,都不得例外。无论他是谁,国家官员都不得使他受到任何侮辱、侵犯、虐待或伤害。

(5)国家官员应采取适当措施,使所有教会不受任何搅扰。

218.问:教会对国家负有什么责任呢?

答:教会的责任乃是:

(1)为所有在位掌权者祷告;

(2)尊重在位掌权者的人格;

(3)当给他们纳税的,就给他们纳税,其他当得的,也当归给他们;

(4)遵守他们合乎上帝律法的吩咐;

(5)为着良心的缘故,顺服他们的权柄;

(6)向所有人传讲福音,包括那些在位掌权者;

(7)向在位掌权者为基督作见证;

(8)坚持并维护上帝律法的权威性,要求在位掌权者顺服上帝的律法。

219.问:让人们认识并保守教会这一权柄,是否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呢?

答:诚然如此。教会这种独立的、属灵的权柄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会牺牲基督的尊荣、基督国度的荣耀、教会的宪章和存在,以及社会与宗教自由。

220.问:这种属灵的权柄和教会的独立又如何会受到侵害或丢失呢?

答:这种属灵的权柄及教会的独立,可能会因屈从国家权力僭越[或接管]教会权力而丧失,也可能因为顺服某个废弃基督的律法,僭越基督权柄的教会的治理而丧失。这种僭越所贬低的是基督的至尊与荣耀,如果确实需要,我们就当予以抵制,甚至不惜流血殉道。

221.问:那么,长老派是否是想在他们的教会与国家之间建立一种联盟关系呢?

答:恰恰相反。他们认为任何此类形式的联盟,无论过去,还是将来,都会给国家及教会带来损害;每位基督徒都当反对这种观点,将其视为败坏和不宽容的罪恶渊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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