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论长老会
163.问:教会内的第二种会议是什么呢?
答:是长老会。
164.问:“长老会”一词的意义是什么?
答:简而言之,就是指众长老的聚集。
165.问:作为一种教务审议会,长老会是怎样组成的呢?
答:长老会议是由某个区内所有参与服侍的教牧人员以及来自各地方教会的一位治理性长老组成。
166.问:教会中的长老会所管辖的范围是什么呢?
答:长老会的权柄延及:
(1)长老会各个成员;
(2)所属的各个教会堂会;
(3)所属的各个地方教会。
167.问:长老会的目的和功用是什么呢?
答:长老会的目的和功用在于:
(1)接受教会各堂会的上诉;
(2)为双方提供咨询与建议;
(3)是教会有形合一的纽带;
(4)管理与其看顾下各个教会属灵福益有关的事务,其权威当受普遍的服从。
168.问:作为教务审议会,长老会在《圣经》中有什么确据呢?
答:(1)第一条证据见于上帝借着摩西所设立的制度。这一制度教训各个地方教会,当将难以解决的重大争端提交上级教务审议会。
(2)这一制度由约沙法重新确立,他在耶路撒冷设立教务审议会,接受申诉,并对各种上诉进行宣判。
(3)这种教会治理形式同样借着大卫传给我们,作为对耶路撒冷的荣耀。
所以,以色列中各个教会审议会和会堂并非各自独立为政,而是处于更高级的审议会的治理之下。
169.问:但这种情形又如何能确立今天教务审议会的权威呢?
答:因为这些审议会并非礼仪律的构成部分,而是建立在普遍性的原则与持久性的衡平法的基础上;因此,这些审议会今天仍然符合上帝的心意,并且对教会仍然有益处。
170.问:对于基督教会中设立这类审议会而言,你能为我们提供其他论据吗?
答:这乃是由我们主耶稣指定的劝惩规则所要求的,他吩咐人“告诉教会”。因为主基督在这里并未赐下任何新规则,基督教会此时仍未组织起来,故而只是诉诸一种已为大家所熟悉的规则,他必定是指会堂中劝惩的做法;因此,必须将此作为主的教训,即各个地方教会并非彼此独立,而是要服从上级审议会。
171.问:这怎样从《圣经》中得到支持呢?
答:我们的救主在此向我们指出,若弟兄间彼此冒犯,有三种程度的劝诫;倘若他对这劝诫藐视不理,就当对其进行责备。最后,倘若他仍然顽固不化,就当逐出教会。但我们知道这是完全按照犹太人的方式,而他们中间的这种权柄正是托付给他们的教会审议会的。
172.问: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参照众使徒的惯例及早期教会的次序,来建立教务审议会的权威呢?
答:可以。《圣经》证实,几个不同的聚会所被称为一个教会,并处于同一治理之下。
173.问:你能给我们举出什么例子说明吗?
答:譬如说耶路撒冷教会、安提阿教会、以弗所教会、哥林多教会以及撒玛利亚教会等几种情形。
第四节 论耶路撒冷的长老会
174.问:你怎么推断出在耶路撒冷城内有超过一个以上的教会呢?
答:(1)从加给教会庞大的悔改人数可以看出来。
(2)从教会中那些做工的众使徒及教师可以看出来。
(3)从那些信徒语言彼此不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来,因这便要求有不同的聚集。
(4)从圣餐得以同时在不同家庭中施行这一事实可以看出来。
175.问:怎么可能看出这些不同的聚会是处于同一长老会治理之下呢?
答:(1)所有这些聚会被称为同一个教会。
(2)因为《圣经》中清楚地提到教会中的众长老。
(3)因为有众使徒在耶路撒冷教会中履行长老职责。
(4)因为这些监督及长老为实施教会治理而共同聚集成为一体。
(5)因为尽管他们是在不同聚会中敬拜上帝及施行圣礼,但他们却仍处在同样的治理之下。
176.问:倘若在耶路撒冷城中,有许多不同聚会点,处于同一长老会治理之下,那么我们是否能将它视为约束其他教会的范例呢?
答:《圣经》中明确地预言说,训诲必出于锡安,耶和华的言语必出于耶路撒冷;而且,众使徒曾持续在耶路撒冷相处多年,所以我们必然得出结论,这一教会治理形式是要为我们留下效法的榜样。而且在设立所有其他教会的过程中,教会成员也当这样在长老会的引导下联合在一起。
第五节 论以弗所及其他地方长老会
177.问:就以弗所教会而言,我们能否从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呢?
答:诚然如此。
(1)我们可以从众使徒在那里做工时间的长短得出结论。
(2)我们可以从他们讲道所得的果效中得出结论。
(3)我们可以从那里信徒的数目得出结论。
(4)我们可以从使徒保罗决定继续留在此地的原因得出结论。
(5)我们可以从监督及牧师数量之多得出结论。
(6)我们可以从提到其中一个教会时所用的方式得出结论,因为这暗示了其他教会的存在。
(7)我们可以从这些教会显然处于同一个长老会治理下这一情况得出结论。
178.问:就哥林多教会、安提阿教会、凯撒利亚教会及撒玛利亚教会而言,我们能否从中得出同样的结论呢?
答:诚然如此。因为显然可以从这些城市中存在一个以上聚会,然而却仍被称为一个教会的事实中得出结论。另外,还可以从教会同时拥有许多牧师这一情况得出结论。
第六节 论长老会——结论
179.问:你现在已经从犹太会堂的劝惩中,从我们救主正面的教训中,从使徒时期教会的次序等方面,确立了长老会的权威,那么还有没有其他证据呢?
答:确实有。当我们思考耶路撒冷召开的总会时,从众使徒的实践中,便可以看到这一点。
180.问:是否有必要因此使所有教会在一个长老会治理之下得以合一呢?
答:凡属基督的教会,诚然有责任符合当初设立的合乎《圣经》的次序,因为这是上帝设立的。
181.问:为何说她们有这样的责任呢?
答:三个方面:
(1)因为教会是上帝所设立的,并非仅是一种自愿性的、属人的组织;
(2)各个地方教会,对任何一条属于基督国度的法则都不可随意废弃,而是要受其约束;
(3)因此,若有机会,各个地方教会就当在长老会之下加以联合,以使教会的治理合乎圣经。
182.问:倘若她们忽略这样的命令,是否是犯罪呢?
答:诚然如此;凡忽略这命令者,便干犯了圣徒之间的相通,行事为人并不合乎基督身体之肢体的本分。
183.问:各处聚会点及其成员是否应服从所在教会长老会的决定呢?
答:这些决定,若与圣经中所包含的主的典章相符,便为耶稣基督所认可;因此,倘若何人拒绝这些决定,便是藐视基督的权柄。
184.问:若有教会,拒绝接受审议会所做出的合乎《圣经》的决议,便犯了什么罪呢?
答:若有教会拒不接受所在审议会合乎《圣经》的审判及决定,便犯有双重罪:
(1)首先,它们干犯了上帝的成文之道;
(2)其次,它们轻乎上帝的诫命,并藐视上帝所设立的圣职人员的权威。
因为众教会都当接受上级审议会的约束,正如教会成员当受所在地方教会约束一样;也就是说,只要它们遵行上帝的真道和旨意,就当如此。
185.问:就长老会所做出的决议,有没有提出上诉的情形呢?
答:确实有。就长老会所做出的决议的上诉,可以提交大会审议。
第七节 论大会
186.问:教会中的第三种教务审议会是什么呢?
答:大会。
187.问:“大会”的意思是什么呢?
答:这个词的意思,是指具有同一种信仰、为同一目的而召开的会议。
188.问:那么,为何将这种教务审议会称为大会呢?
答:长老会乃是一种由某区内的监督及长老所组成的会议,因此大会便是一种由来自某个地区的众监督及长老所参加的会议。在这种区会中,至少有三个长老会。也可以将它界定为一个范围更大的长老会。
189.问:召开大会的《圣经》依据是什么呢?
答:大会包括来自数个教会的众位治理者,他们就当时各教会内产生争论的某个主题,在耶路撒冷城中聚集、辩论并做出决定;这种情况,在《使徒行传》及使徒书信中都有记载。
190.问:对于召开这类大会的权柄有没有其他根据呢?
答:诚然有。这些会议是按犹太会堂的程序进行的,而这些会堂则要服从最高审议会或耶路撒冷的审议会;耶稣基督谈及这一审议会时予以认可,这就是基督教会所仿效的模式。
191.问:大会有权干预长老会的权柄吗?
答:没有;大会的目的正是要加强长老会的这种权柄,并扩大这种权柄的范围。
192.问:大会拥有怎样的权柄呢?
答:大会拥有
(1)接受并提出上诉的权力;
(2)对长老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决议的权力;
(3)对长老会的诉讼程序精心审查的权力;
(4)维护其所看顾的长老会、堂会及成员之间的次序,使他们符合上帝的圣道,拓展基督的国度。
193.问:就大会的裁判而言,有提出上诉的情形吗?
答:有。对此可以向教会内最大和最高教务审议会,也就是总会,提出上诉。
第八节 论总会
194.问:那么,你又如何看待总会呢?
答:总会是教会内的最高审议会,采取一种机构或法庭的形式,通过由教会内各长老会委派、代表辖区内所有教会的监督和长老组成;实际上,这类审议会是一种更大规模的大会。
195.问:《圣经》中,有没有这类由众位治理者参加总会的确据呢?
答:在耶路撒冷所召开的会议中可以找到确据,这次会议记载在《使徒行传》第十五章中。
196.问:你可否讲述一下形成这次总会决议的基础是什么?
答:(1)安提阿教会中出现问题,以致影响到众基督教会的信仰与实践。为了求得问题的解决,便将问题提交这次会议。
(2)这次总会,虽由教会中众位治理者参加,但与此同时也向众人开放。
(3)这次总会对提交的问题做出决议,但并不是借着默示,而是通过讨论做出的;因此,似乎是在圣灵一般的引导之下做出的。
(4)我们发现,在这次总会中,有一位与会成员提出一个议案,随后这一议案则被普遍采纳,成为总会全体的意见。
(5)通过这种方式做出的决议是权威性的决议,可以诉及所有教会,并被传递到各个教会,而且在教会中进行宣读。
(6)这次总会的成员由差派的代表组成,他们并非是由某位个人或主教所差派的,而是由与其他教会联结的安提阿教会长老会差派的。
197.问:但情况是否可能与这一切矛盾,即那些弟兄,也就是除众长老之外,所有人都出席了这次会议呢?
答:就我们所了解的程度而言,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只有一小部分当时在耶路撒冷的信徒可能曾在某个地方聚集;因此,这些弟兄必定是由那几个有假教师进入的教会派出的参加会议的代表。这些代表汇聚一堂,目的是就提交大会进行决议的各种问题确定正确次序,并作出裁决。
第九节 论教会设立的其他组织
198.问:什么人拥有这种召集各级审议会的权柄呢?
答:召集及解散各种审议会的权柄是由教会元首基督唯独赋予教会中圣职人员的。
199.问:既然这些会议是教会常设的、合乎教会宪章的机构,那么教会为完成自己的计划及执行有关设想而设立其他机构,是否合法且恰当呢?
答:各级审议会当然有权设立各种机构,实施各自所能施行的计划和项目;但是,不管设立什么机构,各级审议会不得超越宪章所赋予它们的权力,也不可赋予这些机构比自身更大的权力。
200.问:这类由各级审议会所设立的机构有哪些呢?
答:各类审议会所设立的机构有
(1)为筹备或完成所分配的各种工作的委员会;
(2)代表其设立机构完成各项特殊职责的办事处;
(3)受托管理教会经营的各种慈善机构的董事会或委员会。
